去年末,东莞市东坑某玩具厂按“假合同”日期双方面辞退工人。历时大半年,查阅法律书籍无数的该厂工人陈志生经过在法庭上“自当律师”,取回了本人应得的利益:被拖欠的7143.18元工资以及累计3万余元的各项经济补偿金。据悉,陈志华诞前又以签假合同和进犯声誉权为由再次将该工厂推向了法庭。近日,记者采访了胜诉的陈志生,希望其经过法律的案例能给广阔打工朋友有益的协助。
案情回放
40多名技工被炒懵然不知
“去年12月31日,东莞市东坑镇某玩具厂口头宣布40多名技工合同到期。但是在工厂宣布结果之前,被炒员工没有一个人事前接到口头或者书面通知。”近日,胜诉的原该厂职工陈志生通知记者。
该厂其他被辞退工人们通知记者,他们大多是厂里的老员工,在没有过错的状况下,他们固然不会像普通工人那样无薪被炒,但在被辞退前他们也没有享用到《劳动法》规则的“待遇”:提早一个月通知,并在辞退合同到期的时应给其出示一份书面辞退通知书。
当时,令陈志生最不能了解和承受的是,自2001年3月7日进入工厂起直至工厂宣布他合同到期这段时间里,他基本没和工厂签过任何方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工厂也从没提过他的“合同”什么时分到期。虽然如此,他还是认真地完成了一切工厂布置的工作。不料,工厂于去年12月31日口头宣布陈志生合同到期,今年1月11日当他进入厂区时,更被工厂门卫制止进入。至此,他才晓得本人已被工厂辞退。
证据缺乏陈一审败诉
经过再三思索,陈志生决议将工厂告上法庭,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但是,一年前同车间的工友追讨工资不成反贴进去近万元费用的经验是深入的,当时工友败诉的缘由并不是由于材料不够多,而是由于材料陈说的内容不够细致,证据不够有力。
为了进步的有效性,陈志生先后屡次学习了《劳动法》、《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之后,便开端搜集证据:首先找到证明本人是该厂员工的工卡,然后是以前的请假条、工资条、收据等等。
本以为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又搜集到了有关证据,应是胜券在握。于是,陈志生于今年初向东莞市提交了上诉书,恳求判令被告(工厂)支付被告(陈志生)工资、加班费、赔偿金、通知金等共计52239.3元。
但是由于搜集证据缺乏,一审认定陈志生的加班时间与工卡记载的实践时间不相符,而加班费所计算方式也不契合,最终判决结果为陈志生败诉。
工审时自当律师并胜诉
“法律面前,证据重于一切”。阅历了一审败诉的陈志生深深领会到了搜集证据的重要性。为了获得最充沛有效的证据,他继续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并寻觅以前的工友和指导作证,同时获取了局部主管的签名笔迹,以处理“工厂承认局部证据的签名人为该工厂员工”此问题。
另外,为了获得厂方伪造假合同的证据,2005年4月25日,陈志生又经过东莞市拜托广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物证司法审定中心对签有陈志生等名字的劳动合同停止审定。5月26日,该中心出具的审定书以为,检材与合同之间的差别点数量多,特征价值高,其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习气,结论为“检材与合同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法律法规已了然于胸,有力证据在手,加上一审败诉的经历,陈志生以为二审时已不需求延聘特地的律师了,于是便本人承当了辩护的工作。最终,陈志生依托本人控制的法律学问,为本人博得了这场官司,并获赔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其中包括:工厂拖欠的两个月工资7143.18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85.80元、未提早一个月通知的经济补偿金4055.98元、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16223.92元、额外经济补偿金8111.96元。
案例分析
取证的三大焦点问题
据记者理解,东莞目前存在许多相似陈志生的个案。东莞某鞋厂人事科一位经理通知记者,工厂不给工人签合同或者制造假合同,常常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是为了逃避;二是为了减少义务,在解除工人或者工人出问题时能够很快与其脱离干系。但工人在的过程中却由于经历及财力、物力、人力、精神等多种要素的缺乏,而无法胜利。因而,东莞地域工人在这方面胜利的例子少之又少。
鉴于此,日前记者采访了为本人胜利的陈志生,他向记者细致讲述了他在二审中遇到三大取证的焦点问题。
焦点1: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能否真实?
首先,陈先生承认与工厂方签署过劳动合同,而厂方所提供现金支票上陈先生的签名笔迹与审定后的劳动合同等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且被告无法提供“亲眼看到被告签名的人员身分”的证据。
依据上述两点,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被告持有其所称的亲眼看到被告签名的人员身份材料,但却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因而参照上述规则,综合本案其他状况,以为审定书的结论成立,并认定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不真实,双方没有书面商定劳动期限至此2004年12月31日至。
由于被告没有主张也没有举证双方口头商定劳动合同期限,因而,认定双方没有商定劳动合同期限。
焦点2:被告能否在得知合同到期后强行上班?
被告提供的工卡和验货报告证明被告在2005年1月1日之后上班,验货报告和请假单固然无原件,但依照常理,原件应当保管在被告处,且复印件有被告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如被告承认应当由相关人员出具意见,而被告并没有出具相关人员的意见,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则,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即被告主张被告强行上班,被告的主张不契合社会普通常理,且被告提供的验货报告还有其他管理人员签名,阐明不存在被告在宣布合同到期和拿到开除通知期间强行上班的事实。
焦点3:被告能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被告不能举证阐明双方有商定劳动合同期限,而被告提供的证据却能阐明被告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月11日正常上班。
因而,被告在2005年1月11日不允许被告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早一个月通知,应该支付被告的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专家说法 依法搜集证据最重要
针对工人陈志生经过法律手腕胜利一案,东莞市横沥法庭法官杨长青在结案后发表了本人的见地。
杨长青以为,陈志生一案既平常又不平常:平常之处在于它是常见的劳动纠葛,在东莞具有普遍性。但它的不平常之处却在于当事人所采取的处置方式。首先是他晓得选择法律手腕来,相关于以往某些用极端方式来到达需求目的的工人们来说,是一大进步;其次,他很认真地查阅有关法律书籍,并且有认识地依法搜集有力证据,这与只晓得依托劳动部门调解而不知搜集证据的工人来说,又是一大进步,值得需求的工人学习。
而对“能否要亲身当辩护律师”这一点,杨长青以为要依状况而定,不能自觉模拟。按理想状况看,不找律师确实能够省掉一笔费用,但律师是特地从事法律工作的,普通来讲,他们对国度法律的理解控制水平要比普通工人强的多,搜集有效证据的经历也要比普通工人丰厚的多。因而,需求的打工者,在经济答应的条件下,尽可能向律师求助,如遇艰难,则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指导下去搜集有力法律指导下去搜集有力证据。在国度法律日渐健全化的今天,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
相关法律 解除劳动合同提早30天书面通知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则:解除劳动合同要在30日前书面通知。《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中写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自己。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布置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卦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8条规则,用人单位根据本法规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度有关规则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