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规划设计公司的员工黄先生只因总经理一句“工作表现差”就被扣掉1000元奖金。在请求补发奖金遭到回绝后,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作出一审讯决,认定公司没有证据能证明黄先生“工作表现差”,应支付黄先生1000元奖金。
黄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与公司于2005年10月签署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商定其月根本工资1200元、岗位效益补贴7800元、管理奖金1000多元。在工作期间,他敬业担任,遭到公司肯定。但是在2006年8月,总经理忽然表示对他工作不满,当月就扣除了他的管理奖金。他向总经理提出了质疑,可总经理却态度强硬,表示假如不能承受就不要上班了。在协商不成的状况下,黄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
公司则辩称,当初与黄先生签的劳动合同中明白商定,黄先生的根本工资、岗位效益补贴依公司的经济效益、自己工作表现与奉献停止调整,另外经考核后可取得月管理奖金。2006年8月,由于黄先生工作态度差,项目没有做好,给公司形成了损失,公司才扣发了他当月的管理奖。不料发放工资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12日,黄先生就不再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没能提供黄先生工作表现差、考核不合格的有效证据。
经审理后以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则,公司未提供黄先生考核不合格的证据,因而应补偿黄先生1000元的管理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