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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讨债同事拖累技术员被辞 公司付补偿金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21 浏览:

 小郑是台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去年10月,小郑的同事未经他的答应,误将公司未统计完的数据传回公司,招致公司客户质疑数据真假。公司以小郑提供虚假数据影响公司运营活动为由,将其解雇,引来一场官司。
    小郑提出,公司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取得劳动仲裁部门支持。网络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小郑告上法庭。近日,台江判决,支持小郑请求补偿的主张。

    同事误传数据技术员遭解雇

    2004年1月,小郑作为技术人员,受聘于某网络科技公司。2007年10月,这家网络公司应客户请求,展开基站检查工作,于是派小郑担任该项目的泉州区域担任人。

    2007年11月中旬,小郑忽然接到公司一纸解雇书。解雇理由是:小郑向公司提供了虚假数据,因而遭遇客户质疑,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营,使得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劳动仲裁 :公司对付补偿金

    小郑觉得本人遭到不公平待遇,今年1月4日,他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请求公司支付给他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小郑向劳动部门反映,他并未提供储藏站点的数据给公司。在为公司停止数据调查时,他已通知同事,公司泉州区域的数据未统计好,但同事仍随意报送数据给公司,正是这组数据遭到客户的质疑。

    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判决,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给小郑。同时,驳回小郑索要加班费的恳求。

    :支持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网络公司表示无法承受这一结果,便将小郑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网络公司坚持以为,被告小郑严重渎职,形成了公司运营遭到严重损失,将其解雇是依法处置员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告小郑则辩白,遭遇公司客户质疑的数据既非他提供,也不是他授意,因而他不应该承当任何义务。

    审理后以为,被告网络公司以“假造虚假数据提供应客户”为由解雇被告,证据缺乏。根据《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二条相关规则,判决:被告应按被告小郑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6933.32元,并承当案件受理费用。同时,驳回被告小郑提出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出差加班费”等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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