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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讨债公司遭退货心冤 违法开除员工被判

来源:未知日期:2022-08-27 15:20 浏览:
 遭退货后,公司发现问题出在操作工周先生身上,便根据劳动合同之商定将周先生开除。周先生申请仲裁后,取得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2880元。但公司不服,诉至,称无需支付。因科技公司未能提供充沛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无视职责且给公司财富形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以此为由解约的行为尚有不当。日前,上海市闵行区在公司已补偿1个月工资的根底上,作出公司再支付周先生赔偿金差额2063.19元的一审讯决。
    来自湖南东安的中年男子周先生于2008年7月21日进入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署有效期为1年的劳动合同。周先生的工作内容为上午清洁工,下午操作工。去年7月31日,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员工严重无视其职责,招致公司财富严重损失,劳动合同马上终止”等内容。2009年8月,公司接到客户通知,说货物呈现问题请求退货。经核实,发现该批货物为周先生操作。公司以为,因周先生工作的失误,形成了公司产品的退货,形成经济损践约1万元,并对公司名誉上形成了损失。依据合同商定,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对周先生作出开除决议。公司在辞退周先生的同时,依然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作为好心赔偿。
    为此,周先生申请仲裁,判决由公司支付周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元。科技公司不服判决,诉至,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80元。周先生辩称,公司表示因对其工作不称心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解释说是由于是自己工作过程中出错。现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诉讼恳求。
    以为,2009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以周先生工作失误形成公司严重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沛有效之证据证明周先生存在严重无视职责且给公司财富形成了严重损失之事实,故科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先生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尚有不当,应支付相应赔偿金。在审理中,科技公司主张其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已支付补偿金应在计算时予以扣除之观念,尚属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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