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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电话证券咨询专家“炒”公司“鱿鱼”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19 浏览:
  男员工涉嫌对女员工性*扰,公司将该员工辞退后,却收到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支付该员工经济赔偿金15030元。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受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被告与被告赵某树立了劳动关系,并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在被告赵某任职期间,有多名女员工向公司反映,被告经常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言语、文字。
    被告在经调查后确认,赵某屡次在各种场所向公司女员工讲述与性有关的言语、文字,曾经构成法律规则的对妇女施行性*扰的行为。依据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则,对员工停止性*扰的行为属于行为。为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则,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赵某以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契合法律规则,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决该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赔偿金15030元。
    现公司不服该仲裁判决,向,恳求判决确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不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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