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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讨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地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18 浏览:
  在劳动政策调控劳动关系、职工劳动福利待遇的状态下,长期以来关于劳动福利待遇中的工伤事故认定与处置,坚持了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的请求,最早的工伤待遇法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的《劳动保险条例》。关于一些情形下的事故认定与处置是根据1963年1月24日(63)中劳薪字17号《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如何划分的问题》,普通都采取了当时的政策、人事关系下的从宽处置。然后实行了“两个工作”(即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准绳来认定工伤。
  《劳动法》发布施行后,关于劳动关系处置进入了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制轨道,关于职工工伤认定与处置的法规政策也相应。除了劳动部1996年8月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外,最能表现“两个工作”以外的最著名的劳动政策工伤认定文件要数1997年12月22日劳办发〔1997〕1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作非自己主要义务交通事故后待遇享用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该文规则“但凡职工在上下班必经道路途中遭受非自己主要义务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能否参与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用有关的工伤待遇。”充沛表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与我国法律公平性。
  2003年4月日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则了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亡赔付规范较之前的福利待遇有较大进步外,更重要的是条例使工伤赔付由以前的企业支付,转到由社保机构支付的社会保证体系之中。这一重要转变从实质上讲,是将劳开工伤福利待遇完整归入了劳动法律关系制度轨道上,对工伤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白详细,同时认定的请求也将趋于严厉,大幅度削弱了认定过程的人情替代规则的情况。但《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一个“工作”成了“三工作(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这样原有的问题处理了,而新的问题也随之呈现。今年有一四川省省级局局人事干部来电话咨询,说该局下属一个事业单位的一名职工在工作值班,当天下雨,该职工中午去职工食堂打午饭,由于地滑摔伤。问该职工能否应认定为工伤。这一案例引出两个新问题: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地摔伤能承认定为工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呈现工伤能否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则?
  [ 最高公报案例-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摘要) ]  来源:《最高公报》200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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