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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网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观点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11 浏览:

承认肉体损伤赔偿有两个主要观念:人格非商品观念和无法权衡的观念。

 

  (一)、人格非商品观念。此观念以为:基于财富之外的人的身体,生命,声誉,威严不能成为商品,人格是高尚的,假如在人格遭到损害是予以金钱赔偿,无疑是将人与商品同等,其自身就了人格,降低了人的价值。《德国民法典》制定以前及当时,上述人格非商品的观念在德国民法学界占有主导位置,人格是高尚的,在声誉遭到损害,应拔剑而斗,恳求金钱赔偿,实乃自取其辱。十八世纪编撰的普鲁士普通法以至规则只要农民和普通市民在遭到别人成心和严重差错而停止的损害时,才就其受的痛苦恳求安慰金。

 

  而在前苏联,人格非商品的观念根据*主义的理论,以为:人格商品化与性质格格不入“为痛苦和遭遇而恳求偿付的权益属于:贪图享用的任何一切的资产阶级。此观念在民法学界占有主导位置。在新中国成立后,法律界以苏联民法理论为底本,难免会受其影响,以为其“不契合根本准绳,也是违犯法律性质”。

 

  (二)、无法权衡的观念。是强调肉体损伤赔偿在评价上的艰难和其不可操作性,从而承认肉体损伤赔偿的可行性,如德国学者在制定德国民法中,提出:“如采用肉体损伤赔偿制度,将会给与法官很大的评价和计算损伤的裁量权(这是一种风险),而且,人格损伤赔偿的特征也是不明白的,因而,人们关于突破传统,采用非财富损伤金钱评价的新制度还抱有疑问

 

  前苏联民法学这更进一步指出:人格损伤不能用价值货币来权衡,此种赔偿永远只能是大约的或者是意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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