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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咨询继父女关系可依法解除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06 浏览:

继父母,是子女对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的称谓;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

  理想生活中,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致有以下状况:

  一是继子女已成年并生活时,父或母再婚。这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仅存在姻亲关系;

  二是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生活时,父或母再婚,但未受继母或继父的抚育教育。这种情形双方的关系与第一种相同。以父或母与继父或继母的婚姻关系存在而存在,以父或母的婚姻关系的消弭而消逝。此时,继父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益义务关系,不存在继父女关系的解除问题;

  三是继子女未成年或未生活时,父或母再婚,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育教育。此时,继父女依法构成拟制的父女关系,即为拟制血亲关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益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则。

  由于继父母并无法定的抚育教育继子女的义务,能否承当对继子女的抚育教育义务,完整由继父母决议和实行。依照权益义务相分歧的法律准绳,继父母自愿承当了抚育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后,继子女则有奉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但在适用《婚姻法》关于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则时,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与生父女关系不同的是,生父女的血亲关系依法不能解除,而已构成抚育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当双方的关系恶化难于共同生活时,则可依法解除。

  解除继父女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能够书面方式商定解除,并经机关;二是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时,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可向提讼,请求依法解除。审了解除继父女关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停止调解,协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能否解除关系。

  最高《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构成的权益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已构成的权益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请求解除这种关系的,应视详细状况作出能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继父女的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后,假如未对有关抚育或奉养等费用作出处置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奉养义务仍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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