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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收养关系解除24年 仍需尽赡养义务

来源:未知日期:2019-04-22 09:06 浏览:
在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24年后,年老体衰的程凤云将养女告上,请求被告给付生活费。近日,北京市怀柔区判决被告孟海燕每月给付被告程凤云生活费二百元。
被告孟海燕系被告程凤云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凤云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海燕为养女,当时程凤云3岁。尔后,被告不断与被告及其夫一同生活。
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葛,被告与其夫诉至,请求解除与被告孟海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海燕24岁。后被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
2005年8月,被告以本人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才能,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奉养义务为由诉至,请求被告每月给付其奉养费400元,并担负医药费用。
经审理以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才能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被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不断与被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被告夫妻二人抚育至成年。现被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才能,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奉养,被告理应对被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被告请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恳求合理,理由充沛,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据被告的实践收入状况和其家庭生死水平,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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