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开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含糊合同无条款,社会保险无人管……目前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进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作。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刘良平提示劳动者,若遇到这些问题,除需求有关部门运用立法和监视等手腕,经过法律措施加以改善和处理外,劳动者也应加强自我维护认识,学会用法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案例一
建筑工集体依法讨工资
100万余拖欠款被要回
去年10月17日,田正红等155名农民工向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某大厦工地干活,可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却拖欠他们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工资共100余万元。
经调查,海口市劳动检察大队核实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践拖欠田正红等155名民工从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的工资为100.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2005年11月21日,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劳动保证监察行政处置决议书》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相关规则,责令拖欠方支付155名员工工资100.14万元,并支付工资总额的50%的赔偿金即50.07万元,二项合计150.21万元。去年年底在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和的协助下,这155名员工先行领到了拖欠了一年多的100万余元工钱。
说法:歹意拖欠工资现象曾经屡见不鲜,据省人劳厅发布,去年10月14日至今年1月25日,省人事劳动保证厅、省建立厅、省总工会成立的结合检查组组织3495家用人单位展开自查,查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9358人,拖欠数额960.5万元,补发工资7786人,补发数额892.5万元。
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刘良平说,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缺乏劳动保证法律学问,支付工资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劳动保证监察办案中,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拖欠数额不明晰、劳动关系难以确认等。相似这些劳资纠葛本能够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处理,但农民工不愿申请仲裁、,而劳动保证监察执法部门难以受理。他提示劳动者假如遇到这样的事情,要大胆拿起法律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饭店老板不支付加班费
厨师假名签合同说不清
在海口市一家酒店当厨师的小黄,由于老板不支付他加班工资而投诉到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但是由于他与酒店签署合同时用的是假名,劳动部门在不能肯定其真实身份的状况下未予受理,小黄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维护。
说法: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陈少波引见说,像小黄这种状况,他们经常碰到。由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署合同时用的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当他们的劳动保证权益遭到损害向劳动部门投诉时,劳动部门因不能肯定其真实身份无法受理,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这种状况主要集中在效劳行业,例如美容美发、、茶艺以及宾馆酒店等,由于一些劳动者不想让他人晓得他(她)从事这些职业,因而在签署劳动合同时用假名替代真名,一旦本人的劳动保证权益被损害就得不到法律维护。因而他提示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用真实姓名。
案例三
未签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1500元月薪变成500元
2004年初,四川籍农民罗某经人引见到海口市某建筑公司打工,当时双方口头商定,公司除了包吃包住外,每月还付给李某工资1500元。但到了年终,罗某却拿不到商定的工资,双方屡次协商,问题不断没有处理。万般无法之下,罗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担负本案的诉讼费用。该公司辩称,当时商定的是每月工资500元,不是1500元,只愿以每月500元的规范结算。由于双方当时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本人的说法。
最后,经调解,双方以每月500元的规范停止了却算,诉讼费双方平摊,罗某关于同期银行利息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持。
说法: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陈少波说,本案触及农民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和劳动合同的内容等问题。法律维护的是签署了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假如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农民工的权益遭到损害,当事人应该举证,证明白真实那做工,才干在法律上寻求维护;假如没签合同,也无法举证,农民工能够投诉到当地劳动部门的监察大队,由它介入停止谐和。因而,提示广阔农民工,要学会维护本人的权益,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案例四
工厂破产时本人被除名
仲裁过时效*好难
魏某原是海口市一家工厂的职工,在该厂工作了二十余年。1997年10月,该厂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组进驻,魏某发现本人曾经被除名。于是,他开端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1999年1月,有关部门批复称,此为劳动争议,能够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1999年2月,魏某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向上级部门恳求肯定仲裁时效。同年3月,省有关部门批复称,该厂1997年10月进入破产程序,时效应从1997年10月30日开端的60天内。但直到2002年6月,仲裁委才以该劳动争议超越时效为由,驳回了魏某的申请,无法,魏某把清算组告到了。但以为,在法律规则的时效内,魏某未能主动依法行使申请仲裁的权益,是其本人放弃或未能行使其权益的结果,招致的结果应由其自己承当。遂驳回其诉讼恳求。
说法:招致劳动呈现“过时作废”情形的缘由主要有两种:一是国内许多劳动者不晓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在60天之内提起;二是局部劳动者分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之后,发现原单位未给本人足额交纳或未按时交纳社保费,固然有些疑惑,但也没有及时提出。
《劳动法》规则,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依据解释,“应当”是指从劳动者晓得或应当晓得本人的权益遭到损害之日。由于种种缘由只能在分开单位之后经过法律途径处理的,也必需在分开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申请。
案例五
怒砸玻璃被打瞎眼
要工钱自身有理变无理
2004年6月份,民工赵子腾等10余人与一家开发商签署合同,承建一个大型工程。依据签署的合同商定,开发商给工人每人每天10元伙食费,整个工程应该付给工程队1900万元工程款。工程托付运用时,开发商要先支付70%,其他30%以后再渐渐付。2005年3月,工程托付运用,开发商并没有依照商定支付1900万元的70%,仅付了800多万元。民工们见拿不到应拿的钱,便经常形单影只地来找开发商担任人要钱。直到2005年6月和2005年11月,开发商才分两次付了49万元和50万元。但加起来,他们仍拖欠施工方近1000万元。
2005年12月31日,民工赵子腾等10余人在小工头范永华的率领下,再次来到位于琼海市博鳌镇某工地开发商榷要工钱。但是遭到开发商保安的阻挠,10余民工便将开发商大楼的玻璃砸了,最后该单位保安将两位民工眼睛打瞎。
说法: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以为,民工以这样的方式来讨工资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如此一来,民工自身有理就变得无理了。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在维护本人的权益时经常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他提示农民工可经过两个途径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停止投诉,二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
劳动者6条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作劳动争议后,可经过多种程序处理,劳动者主要有6条途径:
1.协商。劳动争议发作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矫正错误,消弭争议。
2.调解。发作劳动争议后,劳动者能够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恳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晓得或应当晓得权益被损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3.仲裁。仲裁是处置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解雇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任发作的争议等。
4.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但需留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
5.监察告发投诉。劳动者发现本人的劳动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证监察部门告发。
6.。劳动者在劳动权益遭到损害时,还能够经过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部门反映。
四大证据留意保存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作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审定书、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寄出告发资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证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证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问题解答
不办员工工伤保险 可处工资3倍罚企业
刘先生问:今年1月上旬,我在工作时间检修设备时从2米高处跌至空中,致使腰椎骨折。固然曾经康复了,但由于单位没有为我买工伤保险,我无法承当高额的医疗费。
解答:新《工伤保险条例》在对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监管上进一步加大了处分力度,劳动部门一旦查实企业未依照实践人数交纳工伤保险费,将按未缴保险人工资总额停止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企业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员工能够经过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告发电话向劳动保证部门投诉,同时,假如企业未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平常要留意搜集工卡工牌、用工证明等能确认本人和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一旦发作工伤事故,不论企业能否供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都能依据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工伤,从而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
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收押金
张小姐问:前不久我招聘到一个单位做文秘,签署合同时单位要我交1000元押金,说是避免我将公司外泄。
解答:依据劳动保证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制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等,用人单位违背规则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矫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形成损伤的,应承当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