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讨债工厂员工辞职,能否要补偿金
来源:未知日期:2022-08-27 15:21 浏览:
案例任先生受聘于某运动用品厂,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几年后,该厂将运营地址至邻市。任先生以“工厂”为由提出辞职,该厂结清工资,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任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判决运动用品厂支付任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26元。运动用品厂不服仲裁判决,诉至,称工厂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事项,工厂将事宜告知了任先生,任先生并未提出异议。其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工,在工厂同意后,工资离厂。因而,工厂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判决运动用品厂支付任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26元,限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一审宣判后,运动用品厂不服,向中级提起上诉,中级维持原判。
点评审理以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卦劳动合同达成分歧的,双方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运动用品厂将厂址至邻市,致使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了严重变化,劳动者据此提出辞职,并恳求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则,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卦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自己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运动用品厂将运营地址到邻市,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实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卦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状况,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