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讨债协议中“埋雷” 财产分割要吃
来源:未知日期:2019-07-12 09:57 浏览:
张某与小欧1999年结婚,第二年有了一个心爱的女儿。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欧的同意后,张某和3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运营英语学习软件的公司,4个合伙人每人投资10万元。
没想到,2006年张某与小欧发作了感情危机,此时正是他们婚姻的7年之痒时期。
二人最终决议。协议书作了如下商定:各种家具、家用电器归女方一切,其他财富归男方一切;前的 一切债务由男方承当;女儿由女方抚育,男方每月担负抚育费1000元到26岁止。
此外,张某另立字据:“暂欠小欧10万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随后,二人在*门办理了注销。
转眼两年过去了,张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有一个人愿出资100万元购置张某的全部股份。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张某转让了股份。
小欧听说此事后将张某告到,以财富分割协议存在狡诈为由,恳求确认张某转让股份所得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富,重新予以分割。
张某则以为,当初容许另给小欧10万元就是对股权本金的处置,所以如今只能给她10万元,股金增值局部她无权分割。
小欧能否有权分割张某的100万元股权转让金呢?
剖析:
主张对方狡诈,得有充沛证据,小欧无权分割100万元股权转让金。
首先,财富分割协议是双方对等自愿签署的。小欧在签署协议时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资10万元一事,但对此事实未提出异议。假如小欧以为丈夫有坦白投资的行为,必需举证。
其次,张某主张另外给付小欧10万元就是关于股权本金的处置,小欧若承认,必需有令人信服的说法。
第三,双方所签财富分割协议中有“其他财富归男方一切”的商定,“其他财富”就应该包括张某投入公司的10万元股金。
因而,普通状况下,会以为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已处置终了,并无遗漏,也不存在狡诈胁迫的问题。
之后收益 对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曾经对股权投资做了处置,所以两年之后,张某转让股权取得100万元,是在之后取得的增值,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增值,因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富分割。张某只需依照财富商定给付小欧10万元就能够了。
本案中,假如小欧有证据证明当初丈夫投资10万元是瞒着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财富分割协议中也并未提及此笔款项,则小欧能够在后,再次就这项未分割的财富提讼请求分割。这时分,假如张某不能证明100万元是后的财富增值,则小欧就能够请求分割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