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归夫妻共同一切:
(一)工资、奖金;
(二)消费、运营的收益;
(三)学问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
(五)其他应归共同一切的财富。
第19条明白规则: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局部共同一切。商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由此可见,假如处于婚姻关系存继期间,且对共同财富有特别的商定,那么应当依据商定来处分摸奖所得。假如夫妻对共同财富没有商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购置摸奖所得属于“其他应归共同一切的财富”一类,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应由夫妻共同处分。